(2013)台黄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包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14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2000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翁××。辩护人钱××。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及其辩护人翁××、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包某在台州市××区××街道××小区××单××室其住处容留邓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包某在台州市××区××街道××小区××单××室其住处先后两次容留陈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包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本院(2000)黄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容留吸毒的场所系私人住宅,并非公共场所,容留吸毒的人数、次数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包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包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季飞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