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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旭与许远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许远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吴旭,女,生于1977年3月2日,汉族,个体户,住古蔺县。被告许远会,女,生于1979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旭与被告许远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旭于2013年11月21日以正在和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旭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旭负担。审判员 孙 湖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