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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万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万华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809号原告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施永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理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宜兴市万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八达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万华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八达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八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八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以上合计1845元,由原告八达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学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