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苏瑞清与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5)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瑞清,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孔令波,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6号原告苏瑞清。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董天庆,局长。第三人孔令波。第三人青岛玫瑰园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淑琴,经理。原告苏瑞清要求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