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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一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23号李莉莫国屏徐建辉莫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莫某,徐某,莫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023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栋*单元***号。系桃江县创新通讯器材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彭楚良,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创新,系李某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莫某,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开发区邮电家属楼。被告徐某,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村达新修村民组。被告莫某某,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原告李某与被告莫某、徐某、莫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楚良、刘创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某、被告莫某、徐某、莫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6月15日,原告与桃江县邮政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十字街邮政楼1-6层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在此之前,桃江县邮政局将邮政楼租赁给詹万胜使用,詹万胜又将部分房屋租赁给了三被告,三被告将用租赁的房屋开办了海天阁娱乐城,詹万胜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将除海天阁娱乐城房屋外,其余房屋交还给了出租人。原告自签订合同后,接受了除海天阁娱乐城以外的房屋,但海天阁的房屋经原告多次通知三被告交还后仍被三被告占用至今,拖欠原告水电费12800元,故要求三被告立即交还所占用的房屋,支付原告所造成的房租损失24435元,水电费11073元。被告莫某、徐某、莫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以个人名义开办了桃江县创新通讯器材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年6月20日,原告李某以桃江县创新通讯器材店的名义又承租了桃江县邮政局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十字街的邮政楼一至六层房屋,租赁期限为六年,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在此之前,原告所租的房屋是案外人詹万胜承租,詹万胜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房屋租赁给被告莫某、徐某、莫某某三人合伙开办海天阁娱乐城,租赁期间至2011年6月15日止,租金为每年3万元。2008年6月7日,被告徐某、莫某某与被告莫某签订海天阁娱乐城《经营承包协议书》一份,将海天阁娱乐城承包给了被告莫某及妻子夏朝辉经营,但2011年6月合同到期后,三被告因承包费的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徐某、莫某某起诉被告莫某支付拖欠的承包款120000元。本院判决被告莫某支付被告徐某、莫某某承包费12万元,被告莫某不服,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了被告徐某、莫某某的诉讼请求。但之后,海天阁娱乐城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搬出占用的房屋,但三被告因意见不一致一直未予搬迁,至今尚欠原告水电费11073元。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租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某与桃江县邮政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即取得了承租房屋的使用权,三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不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并因合伙人发生矛盾而长期占用原告所租赁的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立即腾出所占用的房屋,并赔偿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某、徐某、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海天阁娱乐城所占用的原告李某所租赁的房屋。二、被告莫某、徐某、莫某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房租损失24435元,水电费11073元,合计35508元。由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莫某、徐某、莫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