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先敬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沈先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52-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寿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先敬,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沈先敬的配偶梁学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603680018211315200帐户存款9300元。现在被执行人沈先敬已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先敬的配偶梁学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603680018211315200帐户存款9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