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浩与被告王百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浩,王百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05号原告:任浩,男,汉族,西安供电局职工。被告:王百祥,男,汉族,陕西省行政学院处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锋,男,西安宏硕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浩与被告王百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被告王百祥同意支付原告任浩33575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现被告王百祥已支付该款给原告任浩,故原告任浩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浩撤回起诉。诉讼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任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