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冈商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湖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冈商初字第0014号原告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建湖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钢,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开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西省世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忠胜代理审判���钱文祥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