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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邛崃市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某某、黄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市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正伦,黄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李高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正伦。被执行人黄春香。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正伦、黄春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正伦、黄春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3674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吴正伦、黄春香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邛崃市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永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