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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丁正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龙,丁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龙。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正亮。上诉人刘玉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0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玉龙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玉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龙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上诉人刘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