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成龙、伍和花、庞自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庞成龙,伍和花,庞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16-2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庞成龙,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伍和花,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自敏,男,汉族,1956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8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伍和花的银行存款1405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