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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张欢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