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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江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江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贺某某,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桂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