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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9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某,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沅陵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沅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颜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颜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3)沅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审 判 员  田 芳代理审判员  刘哲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禹 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