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廷雨与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雨,付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027号原告韩廷雨。委托代理人林强、肖岩,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廷雨与被告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廷雨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雨撤回对被告付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