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信木、冯顺桂与钱立芹、刘邦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立芹,陈信木,冯顺桂,刘邦国,陈代第,钱峰,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钱立芹,曾用名钱立勤,男,1947年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信木,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顺桂,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信木之妻。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林社银,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邦国,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顺河乡四里中村路*组**号,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8********。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代第,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西寺坡祁东村,公民身份号码422011970********。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峰,男,1981年4月2日出生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号三十三处**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1********。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莉,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上诉人钱立芹与被上诉人陈信木、被上诉人冯顺桂、被上诉人刘邦国、被上诉人陈代第、被上诉人钱峰、被上诉人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亚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吴昊彧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公告送达必须是在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之后,确定当事人下落不明后才能使用的送达方式。本案一审法院没有按当事人的地址进行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在不确定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的前提下迳行公告送达不符合规定。根据二审期间钱立芹提供的证据,刘邦国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刑,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刘邦国于2012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寿县看守所,刘邦国在一审判决前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一审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埇民一初字第015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解亚洁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欧阳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