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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廖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廖某甲,男,192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仁勇,舒城县万佛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乙,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被告:廖某丙,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廖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树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