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3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郭××伙同其妻刘某某(已判刑)租用苍南县灵溪镇上垟庄小区1-6幢四单元西侧第二间车库开设赌场,以赌“四副头”买码的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2013年6月10日16时30分许,翁某、陈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该赌场内利用四副扑克牌以“四副头”买码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110195元(已收缴)。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陈某、叶某、林某、周某、李龙某某王某回、蔡某某、黄某跑、陈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辩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决定书,送达回执,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扑克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