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炎因与被上诉人管新明、陈萍、原审被告王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炎,管新明,陈萍,王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炎,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新明,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生。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瑞,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艳,女,汉族,1985年9月6日生。上诉人陈炎因与被上诉人管新明、陈萍、原审被告王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恒,被上诉人管新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任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