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东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东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东临,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临泉县农村信用合联作社与王东临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东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合计603676元,承担诉讼费9836元。经协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到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