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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王泽宣、陈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王泽宣;陈孝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3291-1。法定代表人吴维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泽宣,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陈孝敏,男,1968年3月9日,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告王泽宣、被告陈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裁驳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