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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宣告李霞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9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王礼敬,男,193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王杰祖父。委托代理人徐金涛,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申请人亲戚(王某甲舅舅李某某的内弟)。被申请人李霞,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娘门系滕州市。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李霞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李霞系申请人王某甲的母亲。被申请人父亲王某乙于2005年5月16日因病去世后,李霞改嫁至界河镇某甲村,但其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李霞,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某乙村,娘门系滕州市某丙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于2005年5月16日病故,被申请人李霞于2007年6月改嫁至滕州市某甲村,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李霞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4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李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霞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父母及胞弟的证明、滕州市某某镇某甲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证明、滕州市某乙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滕州市某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霞自2010年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3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经本院公告,亦未有李霞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李霞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王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霞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