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秦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南京强仁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强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商初字第464号原告南京强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宁。委托代理人居志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代表人原廷会。委托代理人叶菲。委托代理人董开贵。原告南京强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仁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强仁物流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仁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居志刚,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叶菲、董开贵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仁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居志刚,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叶菲、董开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仁物流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月5日。2012年8月,原告承运安徽巢湖市禾润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润公司)出售给漳州市海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公司)小麦1500吨,并对该批小麦运输进行了保险,承保标的物1500吨小麦分为66个集装箱陆续从南京溧水经水路运至龙海市海澄镇,货物陆续到目的地开箱检查时发现其中27个集装箱中的小麦受潮、发霉。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报案,被告也到现场察看、拍照。随着报案次数的增多,被告不再理睬也不处理。2012年11月8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该批小麦受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因该批小麦运输中受潮发霉导致原买方拒收并要求退货,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只好将小麦降价出售,导致该批小麦产生损失28840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88405元、支付信息查询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辩称,对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运输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畴:1、从被告的现场勘察情况看,集装箱箱体完好,无破损,箱内无水迹,小麦也无水湿痕迹,所以小麦不存在因外部雨淋导致受潮的可能性;2、原告提供的禾润公司与海新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中也提到了小麦是因发运过程中受潮发热、霉变,也足以证明小麦是因为自身发热而导致的霉变。根据保险单记载的内容,原告运输的货物目的地为厦门,而根据被告的现场勘验记录,货物运到厦门港后又运到了漳州龙海,验货是货物到漳州龙海后开箱验货的,而被告的保险责任是货物到达厦门港后即终止。被告只收到了原告关于13个集装箱货物受损的报险,被告亦进行勘验,其余14个集装箱的货物损失,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报险,故即使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亦只承担收到报险的13个集装箱的货物损失,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粮食类及普通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0元/柜或损失金额的5%。对于原告计算损失方法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货物原价为2370元/吨,共有66个集装箱计1500吨,其中27个集装箱受损,由受损集装箱货物的总价为2370元/吨×1500吨×27箱0÷66箱即1454318元,扣除原告降价销售所得价款1242552.5元,原告的损失为211765元,而非原告所称的288405元,被告收到报险的13个集装箱的损失应为101961元(211765元÷27箱×13箱),再扣减免赔额6500元(13箱×500元),应为95461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强仁物流公司(下称甲方)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下称乙方)签订网上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以下简称保险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为甲方就贸易中成交的货物向乙方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克尽职责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工作,提供高效、规范、完善的保险服务;投保方式为甲方登陆平安货运保险网输入由乙方设立的用户名,同时输入密码,选择会员客户流程或预约保险业务流程进行业务申报,凡本协议范围内的业务,在货物起运前甲方依据投保货物的箱号、发票、提单、信用证、运单等资料在平安货运保险网上进行录入,系统自动核保通过后,可自行打印保险单,保单副本、发票、提单、信用证、运单等投保材料定期返还乙方,乙方根据甲方货物类型设置电自动核保权限,如单笔货运金额在人民币200万以下的业务,对单笔货运金额在人民币200万以上的业务,由乙方在网上核保后,甲方可直接缮制保单;本协议承保标的为:1、包括如下但不限于如下:大米、面粉、麸皮、小麦、大豆等粮食类,……;双方约定,本协议在保险责任、索赔手续及索赔有效均按乙方现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责任范围和其它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乙方应在确定保险责任及赔款金额,理赔单证收集齐全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付出款项;根据甲方业务运输要求,本保险协议承保货物运输方式为水路集装箱、陆路集装箱运输,运输工具为25年以下且总吨位大于500吨非单船公司的适行船舶(超过条件的特别申报)、汽车、火车,内河运输船舶船龄在20年以下且总吨位大于500吨,货物包装为集装箱、纸箱、木箱或适合长途运输的包装;货物运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险别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附加条款《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盗窃险条款》;特别约定:1、本保单承保货物在正常运输的过程中因遭受江某、海水侵蚀导致的损失(锈蚀除外)。2、陆路运输时应使用全封闭卡车或集装箱车。3、海运船舶适用于协会船级条款(01/01/2001),沿海内河船舶必须为500总吨以上有自航自运能力的非个体经营、非单船公司的适航船舶。4、集装箱必须完好,如果是集装箱本身原有的破裂、锈口等导致的进水,从而造成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5、不承保因南北自然温差变化,导致货物受热受潮、冰冻、结块等的损坏。6、新增加的被保险货物应提前1天告知保险人。7、不承保裸装货物的刮花、凹陷、湿水,不承保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机器失灵。8、每张保单最低收费人民币25元;免赔额约定为粮食类及普通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500元/柜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陶瓷类绝对免赔额人民币600元/柜或损失金额的5%,盗窃和提货不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损失金额的10%;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6日0时起至2013年1月5日24时止,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任有一方如需修改或终止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最后,甲方声明:乙方已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涉及的任何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投保货物所涉及的任何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知悉并充分理解。同时,双方还签订一份保险补充协议,双方就保险协议项下承保标的所涉及的任何货物在出险遭受损失后理赔款获得人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即甲方接受全部理赔相关款项;由甲方与第三方(货主)沟通解释,并解决善后与第三方之间(货主)的相关权益问题;乙方在给付理赔款之后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波、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综合险: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2012年8月26日,禾润公司(供方)与海新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产品名称为小麦,数量为1500吨,单价2370元,金额3555000元;交货时间与地点为2012年9月5日至9月20日前分批在龙海市海澄需方工厂集装箱车板交货,集装箱上船后供方及时告知需方数量、船期以方便接货。2012年8月21日,强仁物流公司与禾润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货物总重量为1500吨,集装箱箱型为20GP(约24吨),收货单位为海新公司,货物起运点为南京市溧水县,到达地点为龙海市海澄镇。2012年9月8日至10月7日期间,强仁物流公司分66只集装箱将上述1500吨小麦自南京龙潭运往福建厦门港,后由厦门市陆源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圳物流有限公司运往龙海市海澄镇(海新公司)。上述66只集装箱均向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9份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强仁物流公司,承保综合险,适用《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年9月21日修订);粮食类及普通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0元/柜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陶瓷类绝对免赔额RMB600元/柜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盗窃和提货不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损失金额的10%。详见协议。保单载明的销售人员为王某,销售渠道为中介机构业务-兼业代理,中介机构名称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单号11063001900063987113,对应6个集装箱,箱封号为:GESU2311747/000099、CLHU3144723/000004、WSDU2100101/9257344、GESU3111635/9256707、TEMU2342461/8565425、WSDU2104160/8565461;保单号11063001900063989303,对应6个集装箱,箱封号为:WSDU2106917/8565466、GESU3102274/8565465、TGHU3772134/492109、WSDU2100694/492104、CLHU3558889/000068、CLHU2157520/000005;保单号11063001900064304319,对应6个集装箱,箱封号为:TGHU3793203/000016、GLDU3713135/000018、GLDU3766557/000025、XINU1069363/000031、XINU1059998/00002、GESU3104507/000003;保单号11063001900064304684,对应6个集装箱,箱封号为:GESU2319645/8565708、TGHU1870039/8565709、GLDU3407156/8565452、GESU3050859/8565459、TGHU3768690/000471、CLHU3597421/000671;保单号11063001900064792250,对应8个集装箱,箱封号为:TEMU2436010/9257389、CLHU3682698/9257354、TGHU3771462/492132、GESU3017260/492133、GLDU3779220/8565715、TGHU3183556/8565733、GESU3103840/8565704、TEMU2478419/8565726;保单号11063001900064786131,对应10个集装箱,箱封号为:WSDU2077866/8565703、GLDU3717948/8565743、WSDU2074390/8565423、GLDU3722034/8565463、GLDU3403870/8565732、TEMU2344870/8565727、GLDU3716330/8565729、GLDU3406308/85657343、TGHU3183181/8565730、TGHU1937410/8565759;保单号11063001900064787956,对应10个集装箱,箱封号为:WSDU2109726/8565762、GLDU3766599/8565763、GESU2591400/492117、GLDU3732938/492160、TGHU3762054/127700、GLDU3416380/127638、GESU2586940/127668、CLHU3518850/673381E、CLHU2775529/127692、TEMU2369518/673345E;保单号11063001900065436622,对应11个集装箱,箱封号为:XINU1037582/127654XINU1043327/127691、TGHU3599564/673313、GESU3112729/492148、CLHU3516651/492129、TGHU3700453/492145、WSDU2082219/492105、GESU3014316/9256545、CLHU3144549/8565451、CLHU3775230/8565770、TGHU3755780/8565779;保单号11063001900067205435,对应3个集装箱,箱封号为:TGHU3767930/8565756、TEMU2282995/8565780、TGHU3750372/127648。2012年10月9日,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收到报险,并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查勘,现场查勘记录载明事情经过为:2012年10月9日,厦门忠原物流公司从厦门海天码头运送强仁物流公司承运的集装箱货物到收货方处,开箱后发现小麦有变质发霉现象,货主拒收货物。10月10日同批货物的另一集装箱也发生小麦变质现象,同样被货主退回;查勘情况为:10月10日接江苏分公司委托后,经与厦门忠原物流联系人王先生联系,到现场查看两箱货物,现两个集装箱停放在港务码头,集装箱箱号分别为WSDU2074390、GLDU3403870,因忠原物流公司非承运方,不知两箱货物具体重量,经对箱体进行检查,两个箱体都无破洞现象,后绪货物处理暂无方案;货物损失情况为:开箱有霉味,小麦已变色,已取样。2012年10月16日,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漳州龙海市进行了现场勘验,记录为:据被保险人接待人所述,2012年10月15日一箱小麦(18.48吨)从南京运至漳州。收货方开箱时发现小麦受潮发热,拒绝收货。货主为减少损失遂委托漳州龙海市黄万龙先生处理该批小麦。10月16日,我司前往现场勘验,该批小麦已卸在地上,为散装;经勘查,该批小麦轻微受潮,小部分结块发霉,经询问被保险人接待人,承运该批货物的集装箱无破损情况。因该批货物受潮需贬值处理,贬值后每吨为1900元左右出售,该批货物为散装,无法清点数量,具体损失金额以承保机构意见为准。2012年10月18日,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到漳州龙海海新饲料厂查勘,记录为:据被保险人接待人蔡先生所述,2012年10月17日、18日分别收到两箱小麦,净重分别为22370千克、21680千克,该小麦于18日开箱,发现小麦发热结块,货主要求收货人折价使用,收货人即将小麦倒入料坑内,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小麦已输送到圆桶仓内,收货人称该批小麦已到港岸7天左右,导致小麦受潮发热结块。2012年10月20日,禾润公司与福建华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签订买卖协议,主要内容为:禾润公司发给海新公司小麦,因为发运过程中受潮发热,霉变。原接收单位海新公司要求退货,经协商后华顺公司同意接受退货小麦,每吨按1900元卖完后付款给禾润公司。退货箱号为:3403870、2074390、3183181、3416380、358850、3722034、2591400、2586940、1937410、3717948、2344870、3716330、2077866、3599564、3700453、3112729、2082219、2775230、1037582、1043327、3144549、3516651、3767930、2282995、3014316、2750372、3755570。2012年12月30日,禾润公司向华顺公司开具了12张增值税发票,小麦数量为653.975吨,单价为1900元,票面金额合计为1242552.5元。2013年4月28日,禾润公司向强仁物流公司出具扣款决定书,内容为:“我公司于2012年9月1日委托贵司承运小麦1500吨,采用集装箱运输,合计66只箱子,价值3555000元。前往福建省厦门漳州市海新饲料有限公司,该批小麦在发运过程中因受潮发热,发霉,结块,造成27只集装箱内小麦受损,退货,降价销售,直接经济损失288405元。我公司决定:从贵司与我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前期所有代我公司承运的运费中扣除损失288405元。该款由我公司转让给南京强仁物流有限公司追偿。”2012年11月8日,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对于强仁物流公司于10月9日发生的事故认为集装箱未破损,小麦无明显水湿痕迹,故推断出险由于小麦水份含量大和运输时间长不通风导致,不在国内水路货运险的责任险的范围内,故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同年11月9日,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对强仁物流公司于10月18日发生的事故认为运输过程中未下雨,小麦无明显水湿痕迹,故推断出险由于小麦水份含量大和运输时间长,不通风导致,不在国内水路货运险的责任范围内,故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同年11月11日,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对于强仁物流公司于10月13日发生的事故认为集装箱内无水迹,箱体无破损,货物无水湿,不属于水路综合险的雨淋导致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故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不成立。另查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确认收到报案的集装箱的数量为13只,而非强仁物流公司主张的27只;强仁物流公司则认为前期报案时,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是到现场勘验的,后来因为受损失集装箱数量较多,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收到报案后就没有到现场勘验。对于损失的数额,强仁物流公司主张288405元,计算方法为(2370元-1900元)×1500吨÷66箱×27箱;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认为即使损失27只集装箱应为211765元,计算方法应为(2370元×1500吨÷66箱×27箱)-1242552.5元。审理中,强仁物流公司提供了江苏省气象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江苏省溧水观测站、南京观测站、扬州观测站、镇江观测站、江阴观测站、张家港观测站、太仓观测站、南通观测站于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出现过降水现象。为此,强仁物流公司支付了气象资料费500元。同时,强仁物流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系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其称强仁物流公司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是由其促成的,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2012年12月17日单方面与强仁物流公司终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强仁物流公司运输的货物出现了损失,均向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进行了报险,王某亦带强仁物流公司多次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进行沟通,但均未谈妥;双方在商谈理赔过程中,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要求强仁物流公司提供气象证明用以证明运输的路线有降雨现象,后强仁物流公司到省气象台支付500元出具了气象证明,但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又不认可;强仁物流公司对王某的陈述予以认可;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则认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身份,且即使王某系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保险代理机构,其并不能代表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且证人与强仁物流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上述事实,有原告强仁物流公司提供的网上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网上货物运输保险补充协议、购销合同、运输合同、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买卖协议、扣款决定书、气象证明、气象资料费发票,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保险条款、现场查勘记录、理赔通知书、照片及证人王某陈述、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强仁物流公司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网上货物运输保险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强仁物流公司承运的1500吨计66集装箱小麦均通过网上投保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了相应的保险单,故本案涉及的66集装箱小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如发生保险事故,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对于案涉货物损失的原因,强仁物流公司认为系运输过程中遭受雨淋所致,并提供了江苏省气象台信息中心提供的气象证明,且根据双方在签订网上货物运输协议时特别约定,保单承保货物在正常运输的过程中因遭受江某、海水侵蚀导致的损失(锈蚀除外)时,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予以赔偿;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经勘验现场认为集装箱箱体无破损,货物无水湿,最终出具理赔通知书推断系由于小麦水份含量大和运输时间长,不通风导致的损失,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进行现场勘验时对于损失产生的原因并没有要求强仁物流公司进行鉴定。根据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目的地为厦门市,而最终目的地为漳州市,厦门与漳洲系相邻城市,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标的产生损失系自厦门码头至海新公司陆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故强仁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产生的损失,本院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对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禾润公司与华顺公司签订的买卖协议,退货集装箱共计27只,对于其中的25只集装箱均能对应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载明的箱号,本院予以确认,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对箱号为2750372、3755570集装箱提出异议,经核查,根据强仁物流公司提供的货运单,箱号为3755570的集装箱对应的封号为8565779,而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063001900065436622的保单中载明箱封号为8565779对应的集装箱号为3755780,且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案66只集装箱的保险单中亦没有箱号为3755570、箱封号为8565779的集装箱,箱号为3755570、3755780的集装箱实际为同一只集装箱;对于箱号为2750372的集装箱,在强仁物流公司提供的货运单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均没有此箱号,故箱号为2750372的集装箱内小麦的损失,不属于本案保险责任的范畴。综上,强仁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中受损的集装箱数量应为26只。强仁物流公司在运输中共有26只集装箱货物受损,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认可收到其中13只集装箱的报险,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另13只集装箱,强仁物流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报险记录,但申请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系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其陈述情况应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王某的陈述可以证实在后期的协商过程中,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并未对受损的集装箱数额提出异议,只是要求强仁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沿途有雨水的证明资料;保险条款对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涉集装箱发生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应是一致的,损失程度亦是可以确定的,故对于另13只集装箱的损失,即使强仁物流公司没有及时报险,但如果对保险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能够确定的,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仍应予以赔偿。对于案涉保险标的的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接受全部理赔相关款项,由强仁物流公司与货主沟通解释,并解决善后与货方的相关权益问题,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给付理赔款之后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强仁物流公司为减少损失,同意禾润公司对受损小麦折价处理,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本院认为,强仁物流公司共承运1500吨小麦,66只集装箱,故每只集装箱小麦为22.72吨,受损集装箱为26只,合计590.72吨;禾润公司折旧处理给华顺公司的小麦总量为653.975吨,总价款1242552.5元,故每吨小麦折后价为1900吨,则590.72吨小麦折后价为1122368元,根据禾润公司与海新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小麦的单价为2370元,则590.72吨小麦原价应为1400006.4元,故受损的小麦实际损失为277638.4元(1400006.4元-1122368元)。依据网上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的约定,粮食类及普通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箱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强仁物流公司在保险协议上盖章确认,故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此约定免赔额为13881.9元(277638.4元×5%)。综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赔偿强仁物流公司保险金263756.5元(277638.4元-13881.9元)。强仁物流公司主张信息查询费500元,系其准备理赔材料支出的费用,不应由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强仁物流公司保险金263756.5元。二、驳回原告强仁物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原告强仁物流公司负担507元,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负担512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褚爱芳人民陪审员  马润珍人民陪审员  李永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陆宁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