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赵良能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赵良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449号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潭河沿村。法定代表人:陈小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良能,系慈溪市三北政宇纸箱厂业主。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良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邬贞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良能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1日经慈溪市龙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二申请人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赵良能尚欠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纸板货款共计168176.07元;二、申请人赵良能于2013年11月底前支付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20000元,自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3月,申请人赵良能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30000元,余款28176.07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赵良能若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任一笔款项,则需另行支付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自申请人赵良能违约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华华纸板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申请人赵良能一并支付尚欠所有款项中未支付部分及违约金。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邬贞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