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1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湛江市麻章区,公民身份号码:×××0622。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013。委托代理人梁桥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054,系被告××理发店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