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于2000年11月16日、2004年10月28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因赌博于2007年1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方顺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至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等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富民北路133-135号迷你房二楼以“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5%的比例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1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收取卡片兑换现金,共获利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4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乙、周某、郑某、范某、应某、钱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缴款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能自首,已经退出非法所得,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