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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行监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乾安县房产管理所房屋初始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吉行监字第122号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乾安县房产管理所房屋初始登记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松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2)松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寻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