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谌孙戌与被告瞿生环、瞿信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孙戌,瞿生环,瞿信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谌孙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怀化市。被告瞿生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被告瞿信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原告谌孙戌与被告瞿生环、瞿信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谌孙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孙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孙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谌孙戌负担。审 判 长 银 燕代理审判员 梁嘉恒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洲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