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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文刚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刚,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刚,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陈文刚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2)57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查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