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文刚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刚,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刚,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陈文刚申请执行绵劳人仲案(2012)57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查明绵阳尚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