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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阿信诉被告卢庆茂、黄妙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阿信,卢庆茂,黄妙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林阿信,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林小云,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庆茂,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黄妙珍,女,1957年9月29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卢庆茂之妻。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阿信诉被告卢庆茂、黄妙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阿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5元,由原告林阿信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华代理审判员  赵梦静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