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余姚市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严君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余姚市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严君明,宁波屹洲日用品有限公司,唐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徐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姚市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严君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严君明。被执行人:宁波屹洲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邱征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兰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严君明、宁波屹洲日用品有限公司、唐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盛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严君明、宁波屹洲日用品有限公司、唐兰珍名下财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6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