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乔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超玉与王军鲁、王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玉,王军鲁,王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乔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李超玉。被告王军鲁。被告王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玉与被告王军鲁、王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金汉人民陪审员 王珍胜人民陪审员 张松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