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巨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县金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金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康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巨野县金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刘法来,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巨野县金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康坦,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金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金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康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