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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后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李某某,男,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