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后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李某某,男,1994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