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占永与王连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永,王连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张占永,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被告王连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永与被告王连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占永与被告王连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大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