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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占永与王连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永,王连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张占永,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被告王连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永与被告王连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占永与被告王连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大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