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周海根与王涛、施恩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根,王涛,施恩奇,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周海根,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生。被告施恩奇,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廖培鑫,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尤君,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根与被告王涛、施恩奇、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根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海根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