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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周海根与王涛、施恩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根,王涛,施恩奇,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周海根,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生。被告施恩奇,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廖培鑫,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尤君,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根与被告王涛、施恩奇、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根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海根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