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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印体强与贾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体强,贾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印体强,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贾信梅,女,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原告印体强与被告贾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体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信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印体强诉称:印体强与贾信梅的儿子周龙是同学关系。周龙于2011年年初分三次向印体强借款25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当时周龙承诺年底还钱。到了2011年12月29日,印体强到周龙家,周龙当时不在家。贾信梅及周龙的妻子陈昌霞答应钱由他们归还,并出具一张25000元的借条给了印体强。印体强遂将周龙以前出具的借条还给了贾信梅、陈昌霞。陈昌霞、贾信梅当时称钱由她们慢慢还,但至今一分钱没有归还。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昌霞、贾信梅归还印体强本金25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由贾信梅、陈昌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印体强撤回对陈昌霞的起诉。贾信梅放弃抗辩权,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贾信梅、陈昌霞出具一张借条给了印体强。借条载明:今借到印体强25000元,年底付款。陈昌霞、贾信梅在借条上签名捺手印。后印体强找陈昌霞、贾信梅索要该笔借款未果,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印体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贾信梅作为债务人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印体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0%计算至2013年11月21日止利息计款3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贾信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印体强借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0元。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贾信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