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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与刘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刘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768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堤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大堤镇。负责人:郑占想,该社主任。被告刘文华,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堤信用社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堤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