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洪勇、郑丽仙与林瑞平、陈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勇,郑丽仙,林瑞平,陈丽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陈洪勇,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原告郑丽仙,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系原告陈洪勇的妻子。被告林瑞平,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被告陈丽萍,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系被告林瑞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勇、郑丽仙与被告林瑞平、陈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勇、郑丽仙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洪勇、郑丽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勇、郑丽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八十四元,由原告陈洪勇、郑丽仙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