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丁正好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丁正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被告:丁正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正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吕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