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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贾伟珊与杜沛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伟珊;杜沛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贾伟珊。委托代理人张连喜。被告杜沛沪。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伟珊诉被告杜沛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伟珊以被告杜沛沪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伟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伟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免收。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