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费传新、汪成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锡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洪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委托代理人:杨宇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费传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公民身份号码:×××6410。被告:汪成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公民身份号码:×××1023。原告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费传新(以下称被告一)、被告汪成华(以下称被告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洪波、杨宇玄、被告一以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与原告因费家圣非因公死亡的抚恤金问题发生争议,二被告遂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珠海劳仲委于2013年9月10日做出珠劳人仲字(2013)553号仲裁裁决。原告认为:原告与费家圣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珠海劳仲委在裁决中仅依据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9日对费家圣死亡一事做出的珠人社工决字(2013)136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就认定原告与费家圣之间有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珠海劳仲委据此理由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救济金、抚恤金等合共43005元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丧葬补助费、救济金、抚恤金共43005元。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工伤认定决定书;2.激情百度酒吧加盟协议书;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仲裁裁决书。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费家圣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期限为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2月27日。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费家圣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加盟协议书的规定,总部可以派遣6名管理人员到盐城工作,费家圣任见习人力资源部主管,是原告外派的管理者之一。费家圣于2011年2月27日应聘入职原告上海总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文员一职,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地点按照甲方的实际需要及岗位职责要求执行,按照甲方实际需要安排在甲方及其下属各单位。因此,费家圣于2011年6月2日外派到原告下属的天津百度工作一段时间后,于2011年11月外派到盐城百度工作,于2012年5月4日死亡,上述外派行为均发生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加盟店协议书上的内容,独立核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与总部无关,指的是在盐城店内工作的一般员工并且与盐城加盟店签有合同的员工,费家圣是与原告总部签的合同,不属于加盟店管理的一般员工。综上,费家圣与原告上海总部签订的合同,其工资是由原告资金发放,费家圣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除向两被告支付仲裁裁决中的丧葬补助费、救济金、抚恤金43005元外,还应向两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200元、在上海加班工资13068元,并补偿交通费21000元、误工费2100元,以上共计79068元。被告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工伤认定书;2.证明;3.劳动合同书;4.关于为费家圣捐款通知;5.考勤表;6.工作笔记及名片;7.送达回执。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为费家圣的父母。2012年4月28日,费家圣陪同单位领导外出巡查工作结束后,在吃晚饭期间与人发生纠葛,后在回宿舍途中被人报复殴打,于2012年5月4日死亡。2012年5月5日,原告发出《关于为盐城百度受害人力资源主管捐款的倡议通知》,称:“2012年4月28日凌晨,盐城激情百度人力资源主管费家圣在外被社会闲散人员无故殴打……费家圣在大学毕业后就入职激情百度,一年多的工作中,以优秀的工作表现获得了同事、领导的认可,从一名新人成长为一名人力资源主管,无条件接受公司外派安排,调至盐城百度任职人力资源主管……”。二被告举证原告为甲方、用人单位,费家圣为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2月27日(第一条)。乙方岗位为人力资源部门行政文员,具体工作地点、内容按照甲方的需要及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工作地点按照甲方实际的需要安排在甲方及其下属各单位(第二条)。合同尾部甲方签章处、日期均为空白,乙方签章处签名为“费家圣”,日期为2011年2月27日。合同首页右下方加盖“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章。二被告另举证激情百度酒吧连锁机构上海总部函件显示:“……另外,人力资源部主管(见习)费家圣,盐城店筹备期间薪资拟定见习2800元/月,转正3100元/月”。二被告称上述合同、函件均系从费家圣遗物笔记本电脑中取得,并无原件,但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费家圣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对费家圣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表示对为何在该合同上加盖原告印章不清楚,费家圣并非原告的员工,“盐城百度”也停止经营一年多了,原告无法查询相关资料。原告举证显示:董希国于2010年3月30日注册登记“盐城市亭湖区豪门盛典娱乐休闲会所”,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11年11月5日,原告为甲方,董希国为乙方签订《激情百度酒吧加盟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江苏省盐城市独家使用“激情百度酒吧“商标,进行该市单店的酒吧连锁经营,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第一条)。激情百度总部,即原告是激情百度酒吧连锁经营模式的合法拥有者,并拥有激情百度酒吧品牌及知识产权。甲方负责乙方加盟店的管理人员派遣:包括营业总监、营业副总监、营业经理、品牌经理、工程主管、财务主管共六名(第二条第3、10项)。加盟店实现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加盟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与总部无关(第三条第17项)。根据上述证据,原告认为“盐城百度”属原告品牌下的加盟店,但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费家圣属该店自行雇用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无关。另查明:珠海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67元。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文号:珠人社工决字(2013)1367号},载明:“当事人:费家圣,性别:男,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于2013年4月29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当事人在外出巡查工作结束吃晚饭期间与人发生纠葛,后在回宿舍途中被人报复殴打致死”,该局认定当事人为非因工死亡。上述决定书还显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一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7月1日签收上述《工作认定决定书》。另,二被告向珠海劳仲委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一、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10230元;二、原告向供养直属亲属一次性救济金20460元;三、原告支付二被告一次性抚恤金20460元;四、原告向二被告支付费家圣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13068.6元;五、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00元;六、原告为费家圣补交社保费。珠海劳仲委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13)553号仲裁裁决,裁令:一、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43005元;二、驳回二被告其他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未提出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费家圣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首先,从原告发出的《关于为盐城百度受害人力资源主管捐款的倡议通知》中可以看出:其一,费家圣在大学毕业后就入职“激情百度”;其二,费家圣是接受公司外派安排,调至“盐城百度”,并任职人力资源主管。上述内容与《劳动合同书》和转正函中费家圣的工作岗位情况以及《劳动合同书》中乙方工作地点“按照甲方实际的需要安排在甲方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约定相吻合,因此,本院对于《劳动合同书》予以采信。《劳动合同书》显示原告已加盖印章,作为印章的所有人,原告应对印章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原告未能对合同加盖印章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原告为《劳动合同书》的签约主体;其次,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确认原告为费家圣的用人单位;其二,费家圣的死亡为非因工死亡。原告已于2013年6月26日签收上述决定书,如对该决定书有异议,应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亦即2013年8月25日前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判决之日,原告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原告对上述决定书认定的内容不持异议。综合上述两点,本院认定原告与费家圣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前述认定及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的规定,原告应向二被告发放丧葬补助费8601元(3个月×2867元/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17202元(6个月×2867元/月)、一次性抚恤金17202元(6个月×2867元/月),以上合计43005元。故对于原告要求不予支付丧葬补助费、救济金、抚恤金共430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主张原告仍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6200元、在上海加班工资13068元,并补偿交通费21000元、误工费2100元等。珠海劳仲委在其珠劳人仲案字(2013)553号仲裁裁决中已作出处理,二被告如不服该裁决,应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二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二被告放弃其诉权。另,二被告主张仲裁请求之外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故对于二被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审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费传新、汪成华发放丧葬补助费人民币8601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人民币17202元、一次性抚恤金人民币1720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30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