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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戴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67号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45号4层C座。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票据号码3090005326395095、票据出票人宁波格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万格进出口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