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王民初字第0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颜永南与郑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王民初字第0586号原告颜某,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庄思葆,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原告颜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思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在外打工相识,199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3年8月26日生长女颜甲,1995年8月生长子颜乙,两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1992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3年8月26日生长女颜甲,1995年8月生长子颜乙,两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被告郑某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颜甲的陈述、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本案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友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