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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盛卫与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卫,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初字第27号原告盛卫。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方雨辉。委托代理人李国建。委托代理人朱江涛。原告盛卫诉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9月29日受理后,正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卫,被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李国建、朱江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鸿仙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