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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祝磊与鲍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磊,鲍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祝磊,农民。被告鲍电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磊与被告鲍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祝磊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