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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山。委托代理人:蒋鸣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成。再审申请人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绍民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