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陈苗与于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苗,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411-1号申请执行人陈苗,女,200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法定代理人陈振华,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陈苗之父。被执行人于琦,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申请执行人陈苗与被执行人于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苗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8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于琦在中国工商银行高陵县泾渭苑分理处的1800元。现已被申请执行人陈苗的法定代理人陈振华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411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