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法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陈X被执行人秦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民三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秦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XX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X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秦XX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XX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XX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账号为XXX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