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艳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艳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1294号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西尾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斌,男,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联系地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曹艳,女,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原告)郭艳花,女,1967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文池,男。原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艳花以及原告郭艳花与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亚斌、被告(原告)郭艳花之委托代理人吕文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郭艳花于2008年3月16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了2008年3月16日至2011年8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2年8月14日。合同期限届满后,郭艳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郭艳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因此公司无法给郭艳花缴纳社会保险,自2011年4月起公司为郭艳花缴纳了社会保险。2013年9月13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我公司给付郭艳花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共计6000元、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69.28元,我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要求不支付郭艳花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共计6000元、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69.28元,诉讼费由郭艳花负担。被告(原告)郭艳花辩称:郭艳花系农业户口,于2008年3月16日入职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至2012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未与郭艳花续签劳动合同。郭艳花从未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系公司没有给郭艳花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意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原告)郭艳花诉称:因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给郭艳花缴纳社会保险,且未安排年休假,郭艳花于2012年11月21日向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郭艳花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故起诉要求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郭艳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55元,同意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郭艳花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6000元、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69.28元的仲裁裁决,诉讼费由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郭艳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因此公司无法给郭艳花缴纳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的社会保险,自2011年4月起公司为郭艳花缴纳了社会保险,郭艳花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应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同意郭艳花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郭艳花系农业户口,于2008年3月16日入职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2008年3月16日至2011年8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2年8月14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给郭艳花缴纳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自2011年4月起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郭艳花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11月21日,郭艳花以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给郭艳花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安排年休假为由与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郭艳花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3年9月13日,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郭艳花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共计6000元、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69.28元,驳回郭艳花其他申请请求。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艳花均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所述郭艳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及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未向本院出示相应的证据。另查,郭艳花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963.08元,2012年8月15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059.12元。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劳动合同、员工请假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工资明细、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郭艳花系农业户口,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给郭艳花缴纳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应给付郭艳花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的补偿金。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郭艳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未向本院出示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其要求不支付郭艳花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的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郭艳花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付郭艳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数额为6059.12元。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郭艳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未向本院出示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其要求不支付郭艳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故郭艳花要求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原告)郭艳花二OO八年三月至二O一一年三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的补偿金六千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原告)郭艳花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至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六千零五十九元一角二分。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原告)郭艳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九千六百五十五元。四、驳回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被告)北京三幸美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十元,余款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杰书记员 宋歌 来自